监理工作中的“三不”现象
施工监理越发成熟、越发具有为社会承担责任的角色、越发走向新常态。更多的监理企业开始构思转型发展,在继续巩固施工监理的基础上,寻求向更广泛、更全面、更多角度为客户提供全过程的咨询服务。在开展施工监理咨询服务过程中,“三不”现象--不合规、不合理、不合情,值得业内人士及主管部门高度重视。
一、“不合规”
这里所说的“不合规”,是指的不合乎社会发展之规律、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不符合现实社会人们所认可的常规。
这种“不合规”反映在许多方面。例如:在委托施工监理时,把所谓的代建或项目管理与施工监理人为的割裂开来,造成代建只做代建,项目管理仅作项目管理,不得同时承担同一个项目的施工监理。
再如:在委托施工监理时,明确投资控制仅负责计量验收审核,或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审核,人为硬性地把施工监理在施工现场最具管理权威的投资资金控制功能弱化或变更至无权管控投资资金。
不能否认,施工监理走到今天,被业内人士普遍不看好,与这种不合规有着密不可分的内在联系。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人们一致认为施工监理就是项目管理的一个阶段或组成部分。施工监理企业化形态也好,或是工程师个人执业也好,专业化分工也罢,单纯的对施工阶段开展现场执法监督活动,在没有行政管理职权的前提下,削弱甚至取消工程款支付权,无疑就是架空施工监理对现场执法监督的权力!反观代建或项目管理单位,不对现场安全质量负责,但却有着招标采购权,工程款支付权,代行委托客户的支配权。
二、“不合理”
不合理的现象就更多了。简单举几例来对此说明。
施工监理所面对的“不合理”现象主要反映在:说了算的行业或政府管理部门(包括代表政府的主管部门),在施工阶段并不常驻施工现场,施工监理无资质、无资格、更没有政府授权对这些行业或部门管理的专项工程进行评价。这种现象已经长期存在,十余年来没有哪一级政府出面来对此有个统一的说法。各地在此问题上都有这类矛盾,也未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出台过解决此类矛盾的文件或意见办法。
三、 “不合情”
“不合情”主要反映在对施工监理开展工作中一些具体事务的处理。举一例:目前的施工监理市场,普遍现象是建设单位不授予施工监理方工程款支付审批权。但在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在对建设工程项目检查时,面对在场的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投资监理单位甚至是施工单位不问,相反却正颜厉色地质问施工监理方“为何不在工程款支付单上审查签字?”,简直可笑之至。试问,业主方不通过施工监理直接付给施工方钱款,难道施工监理方还要去质问业主方去吗?
施工监理行业的“三不”现象,归根结底是推行强制监理的同时,国家没有及时出台相应配套的实施细则,行业内的人士早已普遍认识到这个行业存在大量弊端,已经广泛呼吁并积极探讨改革。但各建设主管部门和一些建设单位(政府投资项目)却仅仅抓住了这个替罪羊,因为法规不健全恰好模糊了本应由他们承担责任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