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是订立工程监理合同的当事人,监理工程师受聘于监理单位,代表工程监理单位从事工程监理工作和其他相关服务。工程监理单位在履行工程监理合同时,是由具体的监理工程师来实现的。
因此,如果监理工程师在实施监理工作的过程中存在过错,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其所在的监理单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2条、第74条以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的规定,如果监理工程师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存在过错,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监理工程师根据质量、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不同,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包括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五年内不予注册甚至终生不予注册。
如果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第137条的规定,直接责任人员还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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