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矿山工程建设以及项目管理过程中,施工合同作为一种法律文件,规范了项目各方参与行为,维护了合同各方的权益和职责。但是由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其他原因则会导致施工合同的解除。
第一,因建设单位原因导致施工合同解除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按下列款项协商确定施工单位应得款项,并应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
(1)施工单位按施工合同约定已完成的工作应得款项。
(2)施工单位按批准的采购材料订购计划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款项。
(3)施工单位撤离施工设备至原基地或其他目的地的合理费用。
(4)施工单位人员的合理遣返费用。
(5)施工单位合理的利润补偿。
(6)施工合同约定的建设单位应支付的违约金。
第二,因施工单位原因导致施工合同解除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从下列款项中确定施工单位应得款项或偿还建设单位的款项,并应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协商后,书面提交施工单位应得款项或偿还建设单位款项的证明:
(1)施工单位已按施工合同约定实际完成的工作应得款项和已给付的款项。
(2)施工单位已提供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3)对已完工程进行检查和验收、移交工程资料、修复已完工程质量缺陷等所需的费用。
(4)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应支付的违约金。
第三,因非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原因导致施工合同解除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处理合同解除后的有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