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项目提前竣工应分两种情况讨论,一种是承包人主动要求提前竣工,另一种是发包人要求提前竣工。
第一,承包人主动要求提前竣工可以再提交给监理人的合同进度计划中体现。如果该合同进度计划经过了监理人的批准,但计划的提前竣工随后又被发包人或监理人延误,承包人是不能够因为发包人或监理人原因导致工期拖延而进行索赔。这是因为承包人可以规划工程的竣工时间,并且在合同工期之前竣工,但是《标准文件》并没有任何规定表明发包人有义务履行其职责以使承包人提前竣工。但如果合同中明文规定了提前竣工的奖励政策,则发包人应补偿因其原因而造成承包人不能获得奖金的损失。
第二,无论是FIDIC红皮书还是国内施工合同范本均没有赋予发包人单方修改工期要求提前竣工的权利。当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起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并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因加速施工所造成的所有增加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