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建设规定公路工程监理质量与安全的监督管理
矿山甲级监理公司 2024-04-23 11:33:43
为促进公路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加强公路建设、公路工程监理监督管理,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
为促进公路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加强公路建设、公路工程监理监督管理,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公路工程监理质量与安全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公路工程建立质量与安全的监督管理。公路工程监理机构应当根据交通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并对监督工作质量负责。
第二条 公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公路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合同文件和监理规范的要求,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对不符合工程质量与安全要求的工程应当责令施工单位返工。
未经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签认,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三条 公路工程监理监督机构应当具备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试验检测条件,根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交通部制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以及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鉴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或阻挠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鉴定工作。
第四条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负责。工程实施中应当加强对职工的教育与培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
第五条 公路建设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项目法人应在24小时内按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事故同时报公路工程监理监督机构。
在公路工程建设中只有建设、监理和施工三方同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才能有效的保证工程质量。公路工程监理单位必须有效的给监理工程师们贯彻质量与安全的监督管理法规,使监理人员能够在工程管理中更好的发挥其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