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清理保证金的种类、保证金制度的完善和监管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通知》规定,对取消的保证金项目,自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收取,已经收取的,要于2016年底前返还相关企业,时限非常明确。
《通知》首次规定了未按规定或合同返还保证金的,保证金收取方应向被收取方支取逾期返还违约金。这一规定体现了对于在建筑市场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建筑业企业的保护。
陈政高表示,住建部门将采取有力措施,坚决落实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对违规新设立保证金的,要严肃查处。任何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建筑企业以保函形式提交的工程保证金。
对保留的保证金也要进一步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采取差异化的缴存办法;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在工程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不得同时预留工程保证金。
“在国庆节前各地要全面完成清理任务。”陈政高说。
财政部副部长刘昆表示,财政部门将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各地的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保障政策落实的长效机制,积极稳妥推进清理规范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邱小平表示,将全面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抓紧制定完善与企业守法诚信状况挂钩的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