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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出台《关于推行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试行)》

矿山甲级监理公司  2024-04-23 11:33:43
为推进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工作,进一步完善住宅工程的风险保障机制,提升住宅工程的质量水平,切实维护

江苏出台《关于推行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推进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工作,进一步完善住宅工程的风险保障机制,提升住宅工程的质量水平,切实维护住宅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2018年2月,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江苏省保监局联合制订出台了《关于推行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试点工作将持续至2020年年底。

  《意见》明确,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以下简称“保险”)的适用范围是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确定的试点项目或试点地区范围内的保障性住宅工程、商品住宅工程。上述项目或上述范围内的住宅工程在土地出让合同中,应当将投保保险列为土地出让条件。

  保险的基本承保范围为整体或局部倒塌;地基产生超出设计规范允许的不均匀沉降;主体或承重结构部位出现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变形、破损、断裂;阳台、雨棚、挑檐等悬挑构件和外墙面坍塌或出现影响使用安全的裂缝、破损、断裂;围护结构的保温工程、屋面及地下室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门窗、外墙面防渗漏处理工程损坏。

  保险期限可从保险承保的建设工程建筑竣工备案两年后开始起算。建设工程在建筑竣工备案后两年内出现质量缺陷的,由施工承包单位负责维修。

  对于保险投保及费用支付,《意见》提出,投保保险的建设工程项目,投保人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之前,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及时支付合同约定的保险费用(含不高于30%的风险管理费用)。保险费计算基数可为工程的建筑安装总造价。投保保险的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概预算组成中,列明该保险费用。

  保险的具体承保费率,应当根据工程风险程度和参建主体诚信等情况,结合市场状况,在保险合同中具体约定。积极推行与投保单位的以往投保史、出险情况、管理水平等因素相挂钩的费率浮动机制,探索建立多方参与的质量监管与责任保险良性互动的工程质量管理体系。

  在风险管理服务方面,《意见》明确,保险合同签订后,保险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资格要求的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管理机构对保险责任内容实施风险管理。工程参建各方应当提供便利条件,配合开展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风险管理工作开展。

  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保险责任内容实施检查。每次检查后及时出具书面检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缺陷问题及处理意见和建议。

  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管理机构应当在工程完工后,出具完整的最终检查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含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缺陷及相关的整改情况,并给出保险责任内容的风险评价。

  检查报告和最终检查报告中提及的质量缺陷问题在整改完成前,不得同意通过竣工验收。保险公司经检查发现投保的住宅工程,存在严重质量缺陷且在竣工时没有得到实质性整改的,保险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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