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问题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问题的通知
一、关于参保补缴办理
(一)申请补缴职工应缴费而未缴费时段涉及多个用人单位的,由相关用人单位分别在各自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补缴。用人单位申请补缴时,应一次性申请办理全部应缴费而未缴费时段补缴手续,因故不能缴足核定补缴时段养老保险费的,按照从后往前的顺序补缴,未补缴时段以后不再补缴。
(二)补缴后有关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按国家及我省现行政策规定办理。
二、关于职工身份及补缴时段
(一)认定原固定制正式职工、劳动合同制工人身份,应以原始档案中县级以上原劳动人事部门办理的正式招工手续或转正定级手续为依据。
原始档案中记载的1995年1月1日前国家和我省政策规定的连续工龄核定为允许补缴时段。1995年1月1日《劳动法》实施后在单位就业期间应缴费而未缴费的,以劳动合同及历年工资发放表等原始资料原件能够证明的劳动关系存续时段,核定为允许补缴时段。无法认定劳动关系存续的时段,不允许补缴。
(二)提供的原始档案、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凭证等原始资料应能充分证明职工身份及连续工龄、劳动关系存续等应缴费而未缴费时段。
(三)申请补缴时,用人单位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包含“提供的申请补缴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否则,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由此造成的损失及后果”的承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现弄虚作假、伪造材料等违法情形的,应当拒绝受理,并退回申报材料。
三、关于政策衔接
(一)已参保单位及其参保职工未按征缴计划缴纳而形成的历史欠费,亦按照豫人社规〔2020〕4号文件规定加收滞纳金。已经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过的滞纳金和利息不再按豫人社规〔2020〕4号文件重新办理。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企业等单位应缴而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段,原则上按照豫人社规〔2020〕4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补缴。但企业等单位补缴时,如有职工已按《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企业等单位工作期间缴费年限等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豫人社办〔2019〕60号)办理了补缴的,经单位提出,其他应补缴而未补缴的职工亦可按豫人社办〔2019〕60号文件补缴。已按豫人社办〔2019〕60号文件办理补缴的,不再重新办理。
(三)申请参保补缴的职工办理补缴后,首次参保的,以补缴起始时间为参保时间。已参保职工补缴参保前时段的,以补缴起始时间重新认定参保时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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