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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开始,政府投资项目不得以施工单位带资承包方式来建设

矿山甲级监理公司  2024-04-23 11:33:43
近日,江苏发布《关于交通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自

五一开始,政府投资项目不得以施工单位带资承包方式来建设
 

  近日,江苏发布《关于交通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意见》明确,政府投资项目不得以施工单位带资承包方式来建设,并且严禁以各种形式写入合同及补充条款。下面,甲级石油化工工程监理公司整理了《意见》针对几项核心问题的官方解释。
 

  一、加强责任落实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总责,对分包单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管理责任。

  1.分包单位对本项目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2.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3.因项目非法转包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
 

  1.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采用农民工电子实名制考勤,配备实现电子实名制考勤所必须的设施设备,采用人脸、指纹等生物识别,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方式进行农民工实名考勤。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反映项目现场农民工考勤信息,考勤记录按月在项目现场显著位置向农民工公示。

  2.项目参建单位应当加强实名制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农民工个人隐私信息。
 

  三、专用账户管理
 

  1.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每月至少一次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2.不足1个月的短期用工或者临时性用工,可以采用现金方式或者通过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在用工结束之日起一周内结清,同时留存农民工本人签名或者手印,并做好说明短期用工或者临时性用工情况的书面记录。

  3.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扣押或者变相扣押农民工工资卡。
 

  四、检查考核,奖惩力度
 

  1.建设单位因长期未及时支付工程款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的,不予批准新项目开工。

  2.每年1月、7月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其他时间可以根据工程建设管理需要开展检查。

  3.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采取扣减企业信用评分、限制市场准入等措施。

  4.对因相关违法行为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极端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参建单位,经相关部门认定,信用等级直接认定为D级,在资金支持、投标、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并将不良信用记录报送至相关信用管理部门,对其实行联合惩戒。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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