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工程监理机构确认业主违约的五项事实依据
在矿山工程监理过程中,当业主有下列事实之一时,监理机构应确认业主违约:
(1)未能按承建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向承建单位提供施工用地、测量基准和业主负责的准备工程等承建单位施工所需的条件。
(2)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限向承建单位提供应由业主提供的施工图纸。
(3)未能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在监理机构签发支付证书后向承建单位支付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或干涉、阻挠、拒绝支付证书的签发,也未向监理机构和承建单位说明其可成立并被接受的理由。
(4)宣告破产,或并非因为公司改组或合并的原因宣告停业清理。
(5)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与理由,而不可能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
如果因上述业主违约的原因,承建单位有权发出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的通知,矿山监理公司应尽快进行调查、认证和澄清事实,在此基础上,按工程承建合同有关规定办理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的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