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人员实际工作中可以行使的权利
监理人员开始执行监理工作,实际工作中可以行使的权利,甲级矿山工程监理公司整理了以下几点:
1.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和工程设计的建议权,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
2.实施项目的质量、工期和费用的监督控制权。主要表现为:
对承包商报的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要求,自主进行审批和向承包商提出建议;
征得委托人同意,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对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进行检验;
对施工进度进行检查、监督,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地上使用,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工程实施竣工日期提前或延误期限的鉴定;在工程承包合同方定的工程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与否定权。
未经监理人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3.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组织协调的主持权。
4.紧急情况下,为了工程和人身安全,尽管变更指令已超越了委托人授权而又不能事先得到批准时,也有权发布变更指令,但应尽快通知委托人。
5.审核承包商索赔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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