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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联系与区别

矿山甲级监理公司  2024-04-23 11:33:43
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这两个概念看起来有很多相似的地方,但其实有很大区别。
建设工程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联系与区别

  关于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法律规定了两个概念,分别是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这两个概念看起来有很多相似的地方,但其实有很大区别。在司法实践中,弄明白这两个概念的区别,对合法保障自己的权益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关于缺陷责任期,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规定一个最低期限,也就是说,要是甲乙双方没有进行相关约定,就可能出现没有缺陷责任期的情况,保修期则不同,对于不同的工程部分,法律都有一个至少保修多少年的规定。

  一般来说,从期限上看,工程的保修阶段是包含缺陷责任期与工程保修期两个部分的,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并不能免除保修义务,也就是说,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一般同时具有保修责任和缺陷修复责任。

  从具体操作上来看,在缺陷责任期内,如因承包人的因素导致工程缺陷,自然应当由承包人承担维修责任。要是承包人既不维修也不原因承担费用,那发包人可以从质量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相应费用,如果这些费用不足,则发包人还可以要求承包人赔偿。一旦缺陷责任期满,发包人就必须退还剩余的全部质量保证金。

  总而言之,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的目的、起算时间、责任承担都不尽相同。缺陷责任期是与质保金挂钩的,其设置目的是保证承包人履行缺陷责,时间较短,最长一般不超过2年。而保修期是为保证建筑物在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而设置的,时间较长,甚至可能跟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一样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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