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条件
依据《招标投标法》13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首先是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其次是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最后是有符合法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具体是:
A.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对注册资本金的要求,甲级不少于800万元人民币,乙级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B.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对注册资本金的要求,甲级不少于200万元,乙级不少于100万元。
C.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对注册资本金的要求,甲级注册资金需在1000万元以上。
D.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对注册资本金的要求,甲级400万元以上,乙级人民币50万元以上。
2、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体现在:一是人员,二是业绩。主管部门认定招标代理资格时,须对其人员和业绩提出具体要求。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对业绩没有明确要求。
3、有符合法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招标代理机构必须设有自己的专家库,入选专家必须符合《招标投标法》规定条件。评标专家库的规模为: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评标专家库专家人数,甲级在800人以上,乙级在500人以上。
二、招标代理机构业务范围
1、中央投资项目招标
甲级资格:所有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乙级资格:总投资2亿元人民币及以下的中央投资项目。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甲级:各类工程。
乙级:承担工程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
暂定级:承担工程总投资6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
4、政府采购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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