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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监理公司:工程监理的强制性会引发起哪些问题?

矿山甲级监理公司  2024-04-23 11:33:43
我们国家自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制以来,在当时的经济环境中,尤其是对一些国际项目的履行和实施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矿山监理公司:工程监理的强制性会引发起哪些问题?

  我们国家自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制以来,在当时的经济环境中,尤其是对一些国际项目的履行和实施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为引进国际贷款和外资援助,增加了项目的信 誉度。对国内的大中型项目管理,改变了由原来计划体制下外行主导一切、改为引进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来管理的新经济局面,并为全面改革开放打开了一扇自由经济大门。

  从建设监理的行业发展过程来看,基本上属于政府主导下的强制性工程监理。其一,各级政府将强制性监理的工程范围和内容不断扩大,这符合各级政府的管理权益,却导致社会资源的不平衡发展。使得一个没有任何基础和发展远景的行业在短短20年内成长为一个世界上最大的单一咨询行业体。但却不是国际咨询师协会成员,使其在国内地位尴尬,国际上根本没有地位。其二,政府主导各类工程项目实行的强制性监理,促使建设单位将工程管理的责任和其所需承担的义务直接或间接的转嫁到监理方身上。这其中涉及建设方的关键性主体责任和义务是监理方无法代为履行和承担的,是有违相关法律规定的(关于这方面的讨论已经充斥整个行业,其中争论最为激烈之处当属关于质量与安全事故的责任界定)。其三,当私有工程项目必须履行过程监理时,一些业主为了财务上的考量和对现行监理服务的不信任,采取偷梁换柱的方法:以议定的少许费用换取监理单位的签名权;或者直接把监理服务当成一种利益交换的筹码进行交易。其四,一些小微的财政项目,为了实行监理制,使政府不知浪费了多少招投标费用和监理费用,所建设的项目并没有因实行了监理服务而在质量、安全、管理和经济等方面得到实质性的改善或收益。

  建设工程实行强制性监理之后,突然间出现了一个新的行业和不断大量涌现的监理需求业务,导致监理企业从开始业务的应接不暇,慢慢变为饱和,直至现在的“僧多粥少”而“食不果腹”。监理在这样的一个行业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令行业管理方、建设业主方、项目使用方和建设过程的被管理方(施工方、设备方)等各方都对其有怨言甚至不满的现象,无疑也是对强制性监理制度的一种不满。

  监理也许从产生一开始就决定了其地位的特殊性。也就是《建筑法》第32条中的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从上面这段文字中,监理人把自己当成了项目的主人,认为这是法律赋予的,似乎就是顺理成章的。而忽略了“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中还有“代表”一词。所谓的“代表”就是需要建设单位的授权。没有授权或表面授权实际未能授权的情况下,监理的这个“代表”就只能是一个“表征”而无法“代理”。这是监理人与建设单位(现在常称之为业主)的矛盾根源。也就是建设单位是否如法律所要求的那样对委托的监理做到真正“授权”!

  监理人也正是因为上述的法律“授权”,甚至觉得自己就是项目的真正的管理者,对行业的主管部门(建设项目质量和安全管理部门)的行为也感觉不满,总觉得行业主管部门对工程的监督检查是来项目上“找麻烦”、“寻好处”的。反过来导致行业主管部门对监理的认知,就是把监理当成一个“多余者”。遇到能力强的监理人,能让行业管理部门觉得监理为自己“分担了”一些“事务和风险”,“减轻了”一些自己的工作而觉得监理还有点“用处”(少数时候,行业管理部门和监理连各自的责任和义务都分不清);遇到项目上只是一个“摆设”的监理人,甚至遇到被认为只会“吃、拿、卡、要”的监理,在行业主管部门的眼里,监理在项目上的作用就被彻底否定了。

  在工程使用者看来,项目的监理方就是只拿钱不干活的“甩手掌柜”。遇到工程使用现了质量问题,对很多监理人员来说是一问三不知(原有项目部的监理人员可能不知道已经被撤换了几批次)。工程的使用期(项目的最长受益期)出现的质量问题好像与监理没有什么关系似的(处于监理合同规定的质量缺陷期之外),由此引起使用者的投诉加大了建设方和质量监督方对监理的更加不满。

  即使是工程建设的承建方(施工方和设备安装方),对监理的不满度往往远超对监理的满意度。从一定程度上来说,很少有承建方对监理感到满意的(除非双方串通合伙违法)。对承建方来说,监理也就好像是多了一级项目业主和多一道质量安全管理部门,是需要“小心伺候”的对象之一(承建方总是希望通过投机取巧和偷工减料来增加项目“收益”)。至于承建方如何表面上“取得”监理的信任,而实际上处处“欺瞒”监理的方法有多少,如果真有人列举出来,绝对算得上是建筑界“最伟大”的厚黑学读本了。如此这般的监理人与施工方(项目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间的关系难道不是这个世界上最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关系之一吗?

  监理的底子(技术、管理等能力)太薄。监理自开始实行起就是一个特殊产物。虽然开始时仿效国际咨询师协会的菲迪克条款,执行过程中却越走越偏离其原始宗旨。导致监理行业这些年发展虽然说是突飞猛进,在实践中却存在先天不足,特别是整个行业素质底下状况得不到有效改善与行业队伍的迅速发展极不相称。

  没有形成有效的监理文化。监理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没有形成其必要的社会地位。监理人在社会上得不到应有的尊重,更别谈具备较高的社会地位了。监理人在社会得不到认可与其在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信 誉损失有关。其中包括监理的管理、技术、职业操守等达不到社会期望值有极大的关系。虽然监理人不遵纪守法不是普遍现象,但在工作中能够严格而有效履职的却是少数,这无疑损坏了整个行业的社会形象和信 誉,使之失去了令社会尊重的社会地位。

  难以满足社会对监理的期望值。监理作为建筑行业的职业管理与咨询人员,社会上往往对其期望值较高。希望其能真正代表建设方而公平、公正、廉洁和主动有效的开展工作。这些本是这个行业最基本的素质和要求,实现起来往往不尽如人意,更别奢谈让业主和各方满意了。如果不是国家政策要求必须进行强制性监理,现有的非政府工程,估计没有几家建设方愿意花钱(哪怕是象征性的)请监理进行施工过程的质量、安全等管控的。就是自愿聘请监理也是请那些建设方不具有、而寻求具备相应技术、管理、投资等特殊技能方面的咨询公司作为顾问。

  监理的恶意竞争。监理在业务承揽上的恶意的、失控的竞争,不仅使竞争者自身的财务收入无法满足其基本的生存需求,也使该行业的人才储备状况日益恶化,并随之影响到行业的生存和发展。长此以往,监理行业的根基将无法自保,枝繁叶茂只是一时的虚假表象。

  监理作为一个新兴行业,发展到今天,既有其存在的条件也有被转变的因素,而所有这些条件和因素都在不断的变化着。如果说当下的监理行业已经是日落西山,毫不为过;如果说她正旭日东升、冉冉升起,也非为不可。正如咨询业自己的专业术语所云:优势与劣势互补,危机与机遇共存。掌控机遇、发扬优势,必然会将劣势得到转化,危机变成良机。但作为强制性监理这一政策却难以得到继续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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