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水利委员会(武汉)、黄河水利委员会(郑州)、淮河水利委 员会(安徽蚌埠)、海河水利委员会(天津)、珠江水利委员会(广 州)、松辽水利委员会(长春)、太湖流域管理局(上海),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 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确保中央加快水利改革发 展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根据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国务院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工作部署,按照监察部《水利改革发展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监督检査工作方案》(监办发〔2013〕10号) 和水利部《2013年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点》(水建管〔2013〕264号)、《关于开展全国水利工程建设质量隐患大排查活动的通知》(办建管〔2013〕129号)的要求, 经研究,决定于2013年9月至11月组织开展水利改革发展政策 措施贯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紧密结合水利改革发展实际,充分发挥监察机关和水行政主 管部门工作合力,全面开展水利改革发展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 监督检查工作,督促地方政府全面落实水利改革发展政策措施的 决策部署,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确保《中共中 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 确定的各项政策措施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督促水利建设项目实 施单位规范建设管理,强化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严肃查处水利建 设项目监管履职中的失职渎职和违法违纪案件,确保大规模水利 建设的工程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生产安全.
二、检査内容
(一)落实水利投入稳定增长机制情况.主要检查水利投 入稳定增长配套措施和办法制定情况,各级财政对水利投入的 总量和增幅是否有明显提高,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用于 农田水利建设、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与使用、加大公共财政对水利的支持等政策是否得到落实.
(二)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主要检查水资源开 发利用控制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控 制指标向市、县级分解的情况,水资源监控後力建设情况,水资 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建立、实施情况等.
(三)创新水利发展体制机制情况.主要检查完善水资源管 理体制、改革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体制、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 推进水价改革的落实情况.
(四)加强水利项目建设监管情况.主要检查审批部门是 否对前置条件进行严格审核,是否存在违规审批和越权审批等 问題;招标投标监管部门监管是否到位,是否及时发现并查处 围标串标、出借资盾和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转包和违法分包等 问*,是否严格执行水利建设项目进入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的相关规定,是否存在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的问*;工程建 设监管部门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项目管理制度,是否 落实监管责任;资金监管部门是否将中央拨付资金和地方配套 资金落实到位,是否存在资金挪用、挤占、滞留和虚报、假报 以及资金浪费等问題.
( 五)水利工程建设质量隐患大排查活动开展情况.主要 检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质量隐患排查实施方案情况, 2013年1月1日以来在建、竣工的水利工程质量隐患项目法人 自查自纠情况,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质量隐患排查工作进行重点抽查情况,检査发现的质量隐患整改情况等。
(六)重点水利项目建设实施情况•以中央投资大型水利建 设项目为重点,兼顾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中小河流治理、农村饮 水安全、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等重点民生水利工程,对 工程建设实施情况进行解剖式检查.主要检査项目前期工作是否 存在擅自改变规划、未批先建等问题;是否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 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是否存在违反工 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问题,是否存在质量和安全 隐患;中央投资资金是否及时足额拨付,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是否 及时足额到位,财务管理是否规范;历次稽察、审计、监察等整 改意见是否落实等。
三、检査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
2013年9月中旬-10月中旬,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与监察机 关沟通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水利改革发展政策措施贯彻 落实情况进行检査,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落 实,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于10月20日前报部治理 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与管 理司,下同);部有关司局和直属单位按照《关于印发落实中央 _号文件任务分工实施方案的通知》(水规计〔2011〕269号) 的要求,对本单位负责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并将 自查自纠情况于10月20日前报部规划计划司。
(二)集中检查阶段
2013年11月上中旬,水利部会同监察部组织检查组赴有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集中检查。检查重点是地方落实水利 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创新水利发展 体制机制、加强水利项目建设监管和强化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情 况,并选取部分项目剖析检查项目建设实施情况.为保证检查工 作质量,检查组对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检查时间不少于 5天,检查地(市)不少于2个,检查县(市、区)不少于2个, 剖析检査项目不少于4个.各检查组于11月20日前将监督检查 报告和发现的主要问题、整改意见(包括违法违纪案件线索)报 送部治理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水利部稽察办组织对辽宁辽西北供水工程、广西桂林市防洪 及漓江补水工程、淮河入江水道工程(含江苏、安徽段、湖南 省洞庭湖区围堤湖等10个蓄洪垸堤防加固工程、广西桂中治旱 乐滩水库引水灌区一期工程、江苏走马塘拓浚延伸工程、新疆伊 犁河拦河引水枢纽及北岸干渠工程等7个项目进行专项稽察.部 稽察办于11月20曰前将有关项目的稽察报告和发现的主要问题 报部治理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单位报送上述有关材料时,请同时报送电子版。
(三)整改落实阶段
11月30曰前,部治理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各检査组和稽察办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汇总后,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下发整改通知, 督促各地做好问题整改落实工作,并将检查情况、发现问题以及 整改情况报送部治理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工作领导 小组;驻部监察局将监督检査工作总结报告报送监察部。部各有 关司局认真梳理存在问题,分析问题原因,研究解决措施,建立 长效机制.对严重影响水利改革发展和整改不到位的问题,监察 部将会同水利部对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进行约谈,督促整改.约 谈后仍不整改落实的,监察部将进行问责。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水利改革发展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 监督检査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部门要密切协作,沟通协 调,强化配合,优势互补,发挥整体效应,形成工作合力.部治 理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曰 常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制定监督检查工作方案,汇编监督检査相 关文件,组织好监督检查各项具体事宜.驻部监察局督促监督检 查工作进展,并负责与监察部和地方监察机关做好工作联系,协 调约谈及查办违法违纪案件工作.各有关司局和直属单位要做好 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指导工作,同时选派业务精、责任心强 的同志参加集中检査工作.
(二)注重统筹兼顾。在检査内容上,既要做好中央加快水 利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又要做好水 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开展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年活动等重点工作的监督检查,以监督检查扎实推进当前水利重点工 作.
(三)突出检查重点。在检查地区上,要以水利改革与发展 任务重、建设项目多的地区为重点,充分发挥监督检査的指导推 动作用.在检查项目上,以水利薄弱环节建设项目为重点,及时 发现存在问题,研究解决措施.在检查对象上,以政策制定部门、 计划资金质量管理岗位、项目实施单位为重点,强化对权力运行 的监督和约朿。
(四)强化整改落实.把发现问题与督促整改、加强监督与 促进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对发现的问题要建立整改台帐,督促有 关地区和部门明确整改责任、确定整改目标、制定整改措施、落 实整改任务,确定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采取挂牌督办、跟踪 督办、蹲点督办等多种方式,抓好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加强对 整改工作的监督检査,整改效果不好的要重新进行整改,确保监 督检查实效.
(五)严肃执法执纪.严格执行纪律,对发现的各种违法违 纪案件线索,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处理,特 别重大的问题直接报送驻部监察局,切实做到发现一起、査处一 起,决不姑息迁就.严格责任追究,加大问责力度,对监督检査 中发现的严重问题,不仅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而且要 追究相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六)坚持标本兼治。注重发挥监督检查的治本功能,通过监督检查,全面掌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在贯彻落实水利改革发 展政策措施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积极研究提出改进工 作的对策建议,为中央和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完善政策、健全 制度、改进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 题和薄弱环节,认真分析问题原因,对普遍性问题研究提出切实 可行的措施和办法,着力解决制约水利改革发展的体制机制障 碍,建立健全有利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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