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矿山工程监理中矿产资源探矿权和采矿权
矿山甲级监理公司 2024-04-23 11:33:43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堪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探矿权申请人申请探矿权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堪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探矿权申请人申请探矿权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申请登记书和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勘查单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权人。
1.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减缴、免缴。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2.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1)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人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2)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咨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3)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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