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政府应提高监控能力及信誉度。企业与政府,是建筑安全管理措施推行过程中的两个行为主体,由于各自的利益趋向不同,二者之间存在矛盾,建筑安全管理很大程度上也是二者博弈的结果。
第二,修订、完善建筑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建筑业的特点和安全生产的实际,加强建筑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及安全标准、规范的修订、制定工作。
当前应加快《建筑法》的修订,增加有关安全生产的内容,明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行政管理主体地位及对建筑安全生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责定位;补充有关安全生产许可的规定,研究制定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法律规定的处罚办法、建筑安全生产的经济政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意外伤害保险、工伤保险及建筑事故死亡、伤害的经济赔付标准等。
第三,建立和完善建筑安全监控体系,加快建筑安全监控保障体系的建设。建筑安全控制是一项系统工程,要保证安全监控正常运行,必须辅之以组织、制度、设施等保障体系。一旦发生事故而造成人身与财产损失,必须采取应急救援、治疗、善后处理及恢复等措施,这也是建筑安全监控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强化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强化建筑安全管理,推动我国建筑安全形势的稳定与好转,关键是要有一支业务熟练、作风过硬的安全监管队伍和一个安全意识强、操作技能高的建筑工人群体。因此,要对建筑安全监督机构的设立、人员配备要求、培训教育、考核方式等制定相应的、可操作性强的法规或政策,特别是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防护意识和基本操作技能是当务之急。
第五,建立面向全社会开放的信息系统。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和计算机的广泛应用,通过计算机网络建立一个庞大的、向全社会开放的建筑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已成为可能。建立企业安全信用档案,对发生伤亡事故的企业和监理单位、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计入其信用档案。
第六,规范建筑防护用品管理,实行强制许可证制度。有关专家指出,国内个体安全防护用品市场秩序混乱、产品质量低劣,己成为导致建筑安全事故多发的元凶,规范市场提高质量迫在眉睫。